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7-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 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基準,發給遺屬一次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 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 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 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基準,發給遺屬一次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 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 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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