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二、本(年功)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二、本(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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