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8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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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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