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壹、本項福利措施補助對象如下: 一、65-69歲之中低收入老人。 二、其他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老人: (一)年滿70歲之老人、年滿55歲之原住民或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歲之老人,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天)。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 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壹、本項福利措施補助對象如下: 一、65-69歲之中低收入老人。 二、其他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老人: (一)年滿70歲之老人、年滿55歲之原住民或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歲之老人,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天)。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 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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