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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eng Yao Liao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Jheng Yao Liao 查核回應
警政署這個回應應該是有爭議的哦

警政署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
四、執行階段:
(一)執行前:
2.執行人員應著制服,遇民眾質疑時,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仍應出示證件;著便衣者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資料佐證

警政署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524708839575.pdf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

1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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