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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今針對台北市政府、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大法官並列出19點理由,說明應保障同性婚姻的理由。(法庭中心/台北報導)以下是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全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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