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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並非單腳著一下地,
而是讓路標示,駕駛人看到就應該暫停,確認無來車再通過。如果幹道有來車而沒有停等,可開罰600元至1800元。
閃紅燈:應停車再開,違者罰900元至1800元。
路面上有停字:應停車再開,違者罰600元至1800元。

資料佐證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9129

【部分錯誤】網傳「機車行車新規定~倒三角標示、閃紅燈、路面上有停字,都要停一下,否則罰6000」?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3/5/13版】 一、高雄市交通局交通大隊說明,駕駛行經無號誌路口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依法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若行經路口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依法則是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上白色倒三角形標誌為讓路標示,駕駛人看到就應該暫停,確認無來車再通過;如果幹道有來車而沒有停等,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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