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29-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 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申請程序、應檢 具之文件、執行檢查之程序、步驟與方法、繫留、稽留、隔離屠宰、緊急 屠宰、不合格之判定、不合格屠體、內臟之處理、獸醫師指示、停止屠宰 檢查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定之。 中央
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 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申請程序、應檢 具之文件、執行檢查之程序、步驟與方法、繫留、稽留、隔離屠宰、緊急 屠宰、不合格之判定、不合格屠體、內臟之處理、獸醫師指示、停止屠宰 檢查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定之。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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