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警法》於2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受到各界關注的原因在於,《海警法》授權中國海警船得以對在中國海域(包括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及所屬島礁)及其海域上空從事非法行為之船隻動用武力。
認為海警法「只會趕跑日本漁船保護台灣漁船」是危險而天真的想法,「從事非法行為之船隻」的定義全由中國定奪,中國海域的認定也全由中國主觀認定,有爭議的釣魚台是一例,但此法主要的目的應是針對範圍更廣的南海爭議。
《聯合國憲章》的第二條第四項,陳述了聯合國體制對於武力使用與武力威脅的普遍性禁止,禁止武力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這項原則已成為重要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原則。讀過國際法的人都知道,國際法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直言之,國家不能將戰爭視為達成國家政策的工具,也不可以武力使用和威脅作為解決爭端的方法,中共當然也不能例外。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則不論宣戰與否,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