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拒領不會讓公投案不通過
按照現行法規,公投案通過的兩個必要條件為:
a.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
b. 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
「a和b兩項都必須符合」才通過,也就是大約需 4956367 人投下同意票,並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此公投案才算通過。(人數預估參考中選會110年公投投票權人人數 19825468 人)
所以,拒領會使「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此條件更容易達成,會讓公投案更容易通過。
2. 公投通過,不會直接促成滿18歲者就能當候選人。公投通過會下修被選舉權為18歲,導致「屁孩領導這個國家」,為部分正確,並含有個人主觀意見
本公投案相關內文為「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因此若公投案通過,憲法上的被選舉權會改為18歲。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在實際選舉上仍有年齡限制
例如: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滿30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滿26歲,立法委員須滿23歲。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滿40歲
因此,除非未來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否則滿18歲者,亦無法成為上述選舉的候選人。
在本案公報上的行政院意見書,亦說明:「被選舉權行使年齡,亦應配套進行檢討,以符本案修憲意旨」。
因此若公投通過,未來有可能進行相關法律的配套修改。
但在通過前,被選舉的年齡限制,仍受相關法律所限制,因此滿18歲者仍無法成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