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提醒!106年12月31日前一般住宅也要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消防安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依據 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罰則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一、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依據 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罰則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一、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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