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案還沒通過三讀,現在只是草案;
2. 本法草案只有規範宗教法人應遵循之基本義務,包括不可怠忽職守、必須善盡財產管理職責、回報捐獻者姓名等。如果沒有收取宗教捐獻,不在此限;
3. 本法草案並未要求所有活動都需要宗教司批准,只說明不可執行超出原先登記的宗教本性的宗教活動,以避免邪教行為;
4. 小型廟、精舍等只要七人即可登記,成本並不高,而且可以有效杜絕不法偽宗教團體藉機收款;
5. 對於精舍等個人執行之宗教活動,由地方政府辦理列冊,並未禁止私人宗教活動;
6. 公司法、團體法等,都與有罪無罪無關,是為了填補給不法之徒的漏洞並進行管理;
7. 只要不以宗教名義要求捐獻,個人弘法、收受禮金等,看不出有受此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