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意
事
項
進入隧道時間 日期:2018年07月08日19時38分03秒
離開隧道時間 日期:2018年07月08日19時38分46秒
地點:萬里隧道往萬里方向 距離:952.5公尺 通過時間:43秒 速度:79公里
8226-YD 1070708 1938 4000012 萬里區寬同巴里 D002 謝志成 1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V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70901D48
駕駛人逕行舉發
(或行為人
姓
名
附採證照片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行為人地址。
違規時間 107年07月08日19時38分
違規地點 萬里隧道往萬里方向
應到案日期
年09
107
月01 日前
1. 本單燈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繳
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緩。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監護
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業者,進行裁決之。
| 3. 被通知人認為受整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通知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條
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業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之
次日代之。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陳述:
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鍰30日内向
處罰機關陳述。
華民國107年07
月18
日
填單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車輛
種類
(通知聯)新北市警交大字第
男 地 址本單可至郵局或超商門市繳納罰鍰
女
月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車主
姓名
應到
案處
所
舉發
違反第40條
法條 第
舉發
單位
同駕駛人(或 一
行為人)姓名
保
交通大隊
(02)2225-5999
代保管
物件 無
有出示
107年07月08日19時38分03秒通過區間測速起點、107年07月08
違規日19時38分46秒通過區間測速終點、距離952.5公尺、通行時
事實問43秒、經測平均時速79公里,超速29公里
CG9330078
未出示
填單人
|職名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0項0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1800元)
條 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元)
48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822678YD++01800
號
小隊長 陳瑞芳
舉發員警:謝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