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緩
頭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注
意
事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09年9月8日17時05分
達現地點 花连市中正路539號前
應到案日期 129
日前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型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
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
2. 本單經勾記「須主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
期、處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
請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
案,逾期不到案者,逕行裁決之。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
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
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
(所)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
1 於納罰鍰30日向處罰機關陳
月
日
項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花蓮縣警察局
「其他行為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中華民國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T
走路被開罰單
| 種類
姓名 行為人) 姓名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如
花莲
應到
案
處所
舉發
單位
證
有出示
未出示
「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
(跨越雙黃線)
038351191
備
條第
市交通事件我使用
監理所(站、牙
縣(市)警察局花速 分局
樓單人 警員 林宗儒
職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