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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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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苗縣警交字第 F14625311
代保管
物件
邱德朗
2儀器測得時速91公里,超速41公里,
巨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
【記3點】
第43條1項02款40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0元)
南分局 填單人
3006
520
職名章 警員 廖宜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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