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inyurl.com/r829llu
最近寫了一篇「提供超連結何罪之有」後,許多朋友都留言表達意見,讓我開始懷疑,難道我認為超連結不構成公開傳輸的想法是錯的? 今天課堂上,有學生提醒我,現在某些部落格所提供的超連結功能,似乎會讓人混淆,以為那段影片就是來自自己的部落格上,而看不出是在技術上超連結到Youtube的網站上。我想大概法官可能就是因為這樣,而傾向心證認為,這種行為是構成公開傳輸。 我以前寫作《資訊法》教科書時,曾經把台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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