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附表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之計算基準彙整表
實施期間
退休金計算基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六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七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八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九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一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二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三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四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五年之平均俸(薪)額
一、本表之適用對象,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
調整。
二、本表所定「平均俸(薪)額」,依退休公務員計算平均俸(薪)額之各該年度實際支領金額計
算之平均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