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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公告 Notice
各位同仁請注意:
有同業因未依規定連續按鳴三次喇叭而影響機車騎
士,導致機車騎士撞擊護欄離世。
法院判決本案駕駛員應負三成責任,刑事遭判6個月
請各位同仁特別注意,請依法規規定按鳴喇叭。
法規條文及判決書內容節錄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2條汽車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
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
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
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判決書節錄:
000擬超車時近距離連續密集按鳴喇叭3次,及000向
左轉頭察看音源,而未注意前方路況保持直線行駛,均為
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
000身為職業駕駛人自無不知之理,其疏未注意及此,於
不得超車之系爭事故路段擬超車時,近距離連續密集按鳴
喇叭3次之行為堪認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直接導致
000向左轉頭察看音源,與本件車禍事故發生自有相當因
果關係。
業務部啟 112.07.12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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