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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ra)圖片:《同性共同生活法》說什麼?半分鐘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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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ema)影片|公投後,為什麼要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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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文章|應用專法保障同性「共同生活」(曾獻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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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公投!《同性共同生活法》說什麼?半分鐘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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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後,為什麼要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

愛家公投通過後,我們的任務還沒結束!接下來請大家一起督促政府落實公投,依據第12案公投主文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如此不僅能維持一男一女婚姻定義,又能兼顧同性別二人生活所面臨的財產和醫療等保障。《同性共同生活法》是個兩全其美的方案,也是回應700多萬民意的正解! ▋延伸閱讀 落實公投!《同性共同生活法》說什麼?半分鐘就懂! https://taiwanfamily.com/104270 【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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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網評論:公投後,婚姻平權怎麼辦?-應用專法保障同性「共同生活」(曾獻瑩) | 蘋果日報

針對《蘋果日報》1月28日刊載投書《婚姻須平權,行政院切不可違憲》,內容對公投第12案和「同性共同生活法」的敘述與實情不符,我作為公投第12案領銜人,特來稿說明公投的原意,並就公投後續落實狀況跟社會大眾報告。首先,「同性共同生活法」作為落實公投第12案的方案,沒有違憲且合乎公投主旨,因為「同性」和「共同生活」等文字,就來自釋字第748號解釋和公投第12案主文的用語。公投沒提同性婚姻依據釋字第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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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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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Ray 查核回應
《同性共同生活法》很可能違憲喔!前銓敘部長、宗華教信聯盟朱武獻也呼籲愛家團體接受同性的「婚姻」2字,這樣才合乎大法官釋憲。(👉http://bit.ly/2D95DWr

影片說「大法官沒有說婚姻自由不必然就是指結婚」是誤讀釋字748號,因為:

1️⃣釋字748號本文中已明確說明,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釋字748理由書: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
大法官所用的字定義就是「結婚」,雖然沒有限定用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但都必須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湯德宗大法官受訪時也表示,婚姻自由就是婚姻。(👉http://bit.ly/2S6C2Y0

2️⃣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653號中提到的是「修法形式並不僅限在『民法』」,【並沒有】說「婚姻自由≠婚姻」,重點在是否適用民法,而非是否適用婚姻。

也已經有九位法律學者聯合聲明指出,「共同生活的永久結合關係」就是「婚姻」,
無論是依用《民法》或另立專法,同性婚姻就必須是婚姻,不可能是「同性生活」或「同性伴侶」。
而且基於平等保障,特別法中的各項權利義務皆應與《民法》所規定者一樣,
不得創設婚姻以外的制度,給予差別對待,形成《憲法》所不容許的「次等」公民。(👉http://bit.ly/2HLk2xg


👉為避免後續衍生更多爭端,接受「同性婚姻法」,才是既符合公投主旨,又不違憲的方式喔!

資料佐證

同婚立法爭議解套 宗教大老籲挺同反同妥協
http://bit.ly/2D95DWr

湯德宗大法官談釋字748 「何謂婚姻自由?」
http://bit.ly/2S6C2Y0

九位法律學者:婚姻須平權,行政院切不可違憲
http://bit.ly/2HLk2xg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最高行政院判字第653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0GfsY5ubUka4yfj2yqnsLbJBmGdIQxqpFUiU2jtTBOQ=&fbclid=IwAR0Qa1XV8Q0j4E58jUkjXSnfuZOku8qfNSv1lHpdqjWldacwQjgoppxIUis

同婚立法爭議解套 宗教大老籲挺同反同妥協

宗教聯盟主席朱武獻呼籲,挺同或反同要妥協,接受共識,才能解決同婚爭議,把對國家社會的傷害減到最小。同婚議題立法在即,針對法務部長蔡清祥昨(16日)表示,同婚專法最遲在3月1日前送至行政院,希望挺同及反同團體能各退一步,勿讓社會分裂。對此,前銓敘部長、宗華教信聯盟主席朱武獻也持相同觀點,他說為了社會圓融,盼挺同及反同陣營要互相尊重、妥協,雖然反同的公投票達700萬票,但大法官解釋意涵保障「同性婚姻」

http://bit.ly/2D95DWr)

九位法律學者:婚姻須平權,行政院切不可違憲 | 蘋果日報

邱文聰、林佳和、官曉薇、孫迺翊、陳宜倩、黃丞儀、劉靜怡、蘇彥圖、蘇慧婕/依姓名筆畫順序,作者分別為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世新大學性別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台灣大學國發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過年,是闔家團圓的時刻。在台灣社會中,有些人想要組織家庭,卻無法如願,難以團圓。 前年5月,大法官公布第74

http://bit.ly/2HLk2xg)

同婚立法爭議解套 宗教大老籲挺同反同妥協

宗教聯盟主席朱武獻呼籲,挺同或反同要妥協,接受共識,才能解決同婚爭議,把對國家社會的傷害減到最小。同婚議題立法在即,針對法務部長蔡清祥昨(16日)表示,同婚專法最遲在3月1日前送至行政院,希望挺同及反同團體能各退一步,勿讓社會分裂。對此,前銓敘部長、宗華教信聯盟主席朱武獻也持相同觀點,他說為了社會圓融,盼挺同及反同陣營要互相尊重、妥協,雖然反同的公投票達700萬票,但大法官解釋意涵保障「同性婚姻」

http://bit.ly/2D95DWr

湯德宗大法官談釋字748 「何謂婚姻自由?」

訪談問題: 請問在我們的憲法裡面,是如何界定婚姻的概念,又是如何闡釋婚姻自由的概念? 執行長:李崗 副執行長:陳煥華 策劃:尹懷君 擬題:廖文聖、尹懷君、林承剛、邱健倫、許芝嘉、李崗 訪談:尹懷君 攝影:王盈舜、楊甯 場務:許芝嘉 剪接:無憂無慮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http://bit.ly/2S6C2Y0

九位法律學者:婚姻須平權,行政院切不可違憲 | 蘋果日報

邱文聰、林佳和、官曉薇、孫迺翊、陳宜倩、黃丞儀、劉靜怡、蘇彥圖、蘇慧婕/依姓名筆畫順序,作者分別為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世新大學性別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台灣大學國發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過年,是闔家團圓的時刻。在台灣社會中,有些人想要組織家庭,卻無法如願,難以團圓。 前年5月,大法官公布第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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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同性共同生活法無法保障婚姻自由喔。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祁家威釋憲案律師許秀雯指出,反同團體在公投過後不斷遊說國會,力推「同性共同生活法」,把同性伴侶定調為「家屬」而非婚姻配偶關係,但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明確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違憲,明示未來不論以何種形式修法或立法,都應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許秀雯說,在大法官對「婚姻自由」的要求下,政院提出的版本務必要使同志可以登記結婚,可稱之為「配偶」,若用「伴侶」和「共同生活/家屬」等其他名稱,都還是有違憲疑慮,另外在「平等保護」上,則意指舉凡繼承、收養子女、親子關係的建立、跨國同婚的承認,政府都須承認同性配偶享有和異性配偶同等權利,並做出相應配套,落實相關權益的保障。執政黨即使要推專法,也必須是同性婚姻法。

資料佐證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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