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現在的美國!
猶如羅馬帝國崩塌前的美麗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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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此事的屋住要承擔拘留費的情況,是否到最後都要由事主去比錢? 疑犯若超過60天的拘留及其他有關的費用。
就一位住在附近的華人家庭前幾天夜晚十點在家抓到一位盜賊,兩父子用槍制服了入屋盜竊者。
然後馬上打911報警,第一輛警車幾分鐘就到了家門口。
警察不是馬上進入屋內幫忙看守盜賊,而是聽到事主有槍,反覆詢問事主的槍枝合法問題。
持續了半小時,等到其他幾部警車到了才敲門進入事主房。
詢問被竊物品價值多少?
事主說估計竊賊想偷走車庫內的一部價值四百的自行車。
警察就問事主: 是否要警方扣押嫌犯? 事主說當然。
警察馬上給事主算了一筆帳:
1,出警費多少。
2,疑犯拘留費每天四百。
3,事主請律師指控疑犯的費用。
如果事主在法庭上勝了,
政府會退回拘留費,最高到60天。
超過60天以後的費用,就由事主負擔。
就是說如果從拘留到出庭結案的時間,如果超過60天,那麼就算是最後事主贏了官司,那拘留疑犯,超過60天的費用,也是需要事主支付的。
因為根據加州法律,案值低於950元的案件屬於細微案件,疑犯是可以當場釋放的。
如果當事人指控要求拘留疑犯,那拘留費用就要用上面的方法計算!多麼奇葩吧!?
勇敢抓了犯罪嫌疑人,還要自己負擔控方律師費,和可能的經濟費用!
倒不如歡天喜地讓盜賊偷走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