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全國法規資料庫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
4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3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15、16、21~24、29、29-2、30、31、33、35、43 ~45、47、48、56-1、60、61、63、63-1、66、67、74、82、85、85 -3、86、92 條條文;增訂第 30-1、6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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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3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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